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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泪是金》洗清不白之冤

2000-03-15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 莫江兰)3月13在拿到上诉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认《落泪是金》不构成“抄袭、剽窃”判决书的当日,何建明表示:虽然判决书中留有一些遗憾,但对判决结果还是感到基本满意。

何建明称,以反映当代大学校园贫困生生存状态的《落泪是金》是他采访了300多名当事人写就的,作品在1998年第六期《中国作家》杂志上发表之后,作品中的当事人之一、原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王文喜和主管贫困生工作的该校学生处职工刘庆江,以何建明写的有关王文喜的几千字内容是“抄袭”和“剽窃”了两人的合作作品为由,将《中国作家》杂志推上了法庭。一审法院经审认定:何建明未经王文喜、刘庆江的许可,将二人未曾发表过的合作作品——《我的成长过程》用于其《落泪是金》的报告文学作品中,构成了对二人作品的抄袭、剽窃。对此,何建明、中国作家杂志社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后认为:《我的成长过程》一文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受著作权保护。该文虽由中国农业大学校领导提供,但何建明使用该文应经过两位合作作者的许可。现有证据证明何建明只得到了刘庆江一人的许可,在此情况下,何建明有改动地使用《我的成长过程》一文作为其报告文学的一部分予以发表,且未向王文喜支付稿酬,已构成对王文喜作品发表权、改编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鉴于在《落泪是金》中,何建明是以王文喜自述的方式有改动地使用《我的成长过程》一文的,读者可以清楚地辨别出这部分内容是王文喜本人在讲自己的故事,并非何建明将他人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因此,何建明使用《我的成长过程》一文不构成对王文喜、刘庆江合作作品的抄袭、剽窃。中国作家杂志社在未经严格审查即将《落泪是金》予以发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权利的损害后果,应与何建明共同承担侵权赔偿的连带责任。故判令作者与杂志社向两原审原告支付600元的作品使用费。另一方面,由于何建明与中国作家杂志社的侵权情节轻微,且《落泪是金》发表后使数以万计的贫困大学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怀,并获得了多方资助。故对于王文喜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在获知判决结果后感到判决存在“问题”:一是既然法院判定何建明与中国作家杂志社承担侵权赔偿的连带责任,为何又以社会公益事件来对抗民事责任的承担,比如不予支持赔礼道歉,社会效果与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二是在文学作品中,以自述形式承认被采访者的署名权是站不住脚的。被上诉人同时认为判决书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偏向性,他们将保留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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